离婚诉讼二次起诉(离婚诉讼二次起诉的立法)(是否必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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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二次起诉是否必判离婚
导言:
离婚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当夫妻感情破裂,选择诉讼离婚时,往往会遇到二次起诉的那么,离婚诉讼二次起诉意味着什么?是否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第二次起诉法院就肯定会判决离婚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离婚诉讼二次起诉的方方面面。
1.什么是离婚诉讼二次起诉?
离婚诉讼二次起诉是指夫妻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法庭判决准予离婚,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二次起诉并不是原告的任性妄为,而是在第一次诉讼中,法庭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因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二次起诉必须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且需要有新的情况或理由。
2.二次起诉离婚有《民法典》加持,是否必判?
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只要夫妻分居满一年,二次起诉后法院就必须判离。
《民法典》第1079条确实对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作出了补充规定,但该条规定使用的是“应当”准予离婚的表述,而不是“必须”准予离婚。这说明,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法院仍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3.《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有多严格?
《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第32条,夫妻感情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规定的五种离婚情形并不穷举,在实践中,法院还会根据夫妻实际情况及其他证据材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例如:“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也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明。
4.二次起诉离婚的证据要求,有哪些举证重点?
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举证重点包括:
- 夫妻分居的情况:包括分居的起止时间、分居原因以及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联系情况等。
- 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包括夫妻之间争吵、冷战、缺乏沟通、感情冷淡等情况,以及一方或双方有外遇、婚外情等事实。
- 调解无效的证明:包括经法院调解或社区调解中心调解后,夫妻双方仍旧无法和好的情况。
建议原告在收集证据时,以时间顺序将夫妻分居、争吵、冷战等事实记录下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保留调解无效的证明材料。
5.二次起诉离婚的诉讼策略,能否反败为胜?
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原告可以采取以下诉讼策略来增加胜诉的几率:
- 选取合适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或请求裁判宣告婚姻无效。
- 充分准备证据: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证据,包括分居情况、感情不和的证据以及调解无效的证明等。
- 找准切入点:重点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强调经过分居、调解等措施,婚姻无法挽回。
- 主动应诉:积极参加庭审,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争取法官的支持。
诉讼策略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调整。原告在起诉前应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律师的建议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离婚诉讼二次起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如果你也有相关的法律疑问或者个人经历,欢迎在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和经历对其他人来说可能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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